对360与百度争议的看法

添加时间:15-05-16   添加人:  点击:

我们可以把robots协议理解为客房的“请勿打扰”标志,服务人员不得以“更好服务”为借口,强行进入提供服务。因为这会损害三个主体的利益,一是消费者,未来人们更多把自己的数据存储在云端,涉及私有数据隐私安全,挂上“请勿打扰”,就不能硬闯;二是企业,企业网站后台的机密数据信息,应受到robots协议的保护。三是竞争中的服务者,如果离开robots协议的保护,服务网站、网站站长权利就会受到侵犯。robots协议执行中是否排他,不直接影响robots协议本身涉及的上述利益关系。当然,robots协议应该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。
  在这一事件中,我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》,该指南制订中,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、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均有参与,理应遵守。违反的原则包括:1、安全保障原则(防止未经授权检索、公开及丢失、泄露、损毁和篡改个人信息)。2、合理处置原则(不采用非法、隐蔽、间接等方式收集个人信息,在达到既定目标后不再继续处理个人信息)。3、知情同意原则(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,不处理个人信息)。此外,企业自有版权及所具有其他机构的版权授权,未经许可不得复制。随意抓取,会造成侵权,涉嫌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。
  现在的问题处理主要着眼于预防、避免3Q大战那样的事件重演。首先要明确规制的原则。我认为原则应是保障行业秩序和市场秩序,保护消费者与从业者正当权益。其次,要慎重运用规制手段。规制的顺序,应是市场优先,鼓励企业自律;市场失灵后,行业协会介入,行业规范;社会自律失灵后,政府介入,以政策法律形式规范,包括行政手段。鉴于robots协议的自律约束失灵,首先应向企业提示遵守协议。如果企业不接受,应考虑由行业协会出面,以他律方式进行协调,劝解。如果仍不起作用,为避免引起不良社会后果,可考虑政府出面,采取行政、法规手段进行强制制止。
  为了避免搜索引擎行业出现恶性竞争,我建议加速行业规则和政策法规制订并抓紧实施。首先,要运用好现有政策法规。如知识产权法律、尤其是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》。其次,行业协会可针对搜索引擎制订具有他律效果的行业规章。第三,政府制订政策法规时,站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和个人信息开发和保护全局高度,将robots协议内容纳入具有强制力的条款中,并加强监管。
  我认为以360的创新精神和技术实力,不用违反游戏规则,照样可以具有很强竞争力。搜索引擎的天地也大得很,十个百度都盛得下,犯不上去碰robots协议。